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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费收取应该与代理质量“挂钩”

政府采购信息网 程晓述 2022-05-18 09:21:41

代理费到底应该收多少,这是近年来政府采购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。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2]1980号)文件废止后,不少代理机构无所适从。与此同时,也出现了唯利是图、漫天要价的现象。除收取代理费外,还出现了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等情况,甚至还有采购人把代理费支付作为关亲顾友、暗箱操作的敲门砖……这不但会破坏营商环境、提高采购成本,而且还极易滋生腐败。

为此,笔者建议,代理费收取还是应该有规矩。

“市场化”不等于可以随意乱收费

按照一直以来代理费实行“分段计费”的通行做法,100万元以内收费不得高于1.5%,100万元以上收费逐级递减,这应该成为代理机构收费的一个基本参照。实际执行中,代理机构可以低于这个标准,但不得超过这个标准。需要重点指出的是,所收代理费应当包含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所有支出。代理机构不得再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、招标文件论证费、专家路费等任何其他费用。另外,对采购金额特别巨大的项目,为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,建议通过招标竞价方式,择优选择代理机构。

代理费应与代理质量挂钩

从笔者所在县来看,目前社会代理机构有40多家(含大量挂靠的),且后续还会不断增加。我国目前未实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。从实际情况看,政府部门从事采购工作的公职人员专业性普遍不足,社会代理机构也普遍在低水平上代理采购业务。普遍停留在“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”,缺乏“重需求的专业化采购”服务能力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专业化重视不够,更多地注重程序规范。不少政府采购的代理属于程序代理,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采购结果代理。很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,只要程序合法,采购任务即告完成,代理服务费稳赚不赔;至于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、工程和服务结果如何与代理行为无关。

为实现采购过程向采购结果转变,推行社会代理机构差异化收费模式势在必行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必须打破代理机构“躺赚”的“铁饭碗”;采购人在同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,可以明确“按质收费”的相关条款;如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不得收取代理费;因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制作不当,引发质疑投诉而导致专家论证招标文件、二次评审等费用支出的,由其自行负担等。

为了让代理机构收费更规范、透明,对代理机构的相关情况要实行公开公示,让采购代理由“幕后操作”转为“前台亮相”。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,监管部门随时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情况、收费情况、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公示,接受来自社会、参与项目投标供应商及评标专家、采购单位等的全方位监督,接受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,把采购代理机构推至“前台”,真正实现“代理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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